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陕0103民初5508号
原告:陕西四达全轴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峰
委托代理人:李大郁
被告:山西杰创伟业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素燕
委托代理人:邓杰,男,汉族
被告:山西新泰钢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安民
本院审理原告陕西四达全轴承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杰创伟业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山西新泰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四达全轴承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四达全轴承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四达全轴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280元,减半收取,为11640元,由原告陕西四达全轴承有限公司负担11640元。
审 判 长 朱绍清
审 判 员 傅 妮
人民陪审员 闫 玲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郑世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