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奥优石化机械有限公司

中国航发北京航科发动机控制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奥优石化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2民初3168号
原告:中国航发北京航科发动机控制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利祥路1号2幢。
法定代表人:马川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娜,女,汉族,1986年1月24日出生,中国航发北京航科发动机控制系统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奥优石化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新城北部产业用地M2-8区5号。
法定代表人:武战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航发北京航科发动机控制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奥优石化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航发北京航科发动机控制系统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0元,由原告中国航发北京航科发动机控制系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