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龙港市政工程公司

温州万众砂浆科技有限公司、苍南县龙港市政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303民初352号 原告:温州万众砂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A110-9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070698096B。 法定代表人:项淼。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苍南县龙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蔡家街133-1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717675339E。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万众砂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苍南县龙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不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郑国友 二○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