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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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21民初3364号
原告:温岭市城南众森花木基地,住所地温岭市城南镇***192号。
经营者:***,男,1974年8月30日出生,住温岭市太平街道体育场路228弄1幢402室,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环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苍南县龙港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蔡家街133-14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温岭市城南众森花木基地与被告***、苍南县龙港市政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原告温岭市城南众森花木基地于2023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岭市城南众森花木基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5874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岭市城南众森花木基地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