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龙港市政工程公司

某某与某某县大峃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浙0328行初80号 原告***,男,194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县。 被告**县大峃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县大峃镇建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3280025394056。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诚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诚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苍南县龙港市政工程公司,住,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蔡家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717675339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县大峃镇人民政府、第三人苍南县龙港市政工程公司乡政府行政强制一案,原告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2020年于11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也没有提出缓交、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并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