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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浙0328行初80号
原告***,男,194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县。
被告**县大峃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县大峃镇建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3280025394056。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诚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诚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苍南县龙港市政工程公司,住,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蔡家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717675339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县大峃镇人民政府、第三人苍南县龙港市政工程公司乡政府行政强制一案,原告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2020年于11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也没有提出缓交、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并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