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627民初768号
原告:南靖万利达产业集群建设项目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靖城镇高新技术产业园科技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770699612W。
法定代表人:简培聪,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龙民,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雪玲,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省和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和县大溪镇河滨东路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5978535743。
法定代表人:江和鸣,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讼代代理人:杨伟雄,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靖万利达产业集群建设项目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利达产业集群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和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雄建设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利达产业集群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龙民、黄雪玲,被告和雄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江和鸣、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万利达产业集群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证金人民币29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0.5%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延误工期赔偿款人民币41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重新授予合同中标候选人合同价的差额损失费用6833元。以上三项诉讼请求合计人民币342833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20日,原告因南靖高新园利达路市政道路提升改造工程建设需要,委托广州海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招标代理单位)在漳州市工程项目交易网和南靖县行政服务中心网等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公告“南靖高新园利达路市政道路提升改造工程”主要改造利达路1269.817M水泥路面为沥青路路面。本项目预算审核价为24606121.92元,预算审核价下调3%作为最高控制价:23916955.13元,工期150天。要求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295000元。己缴交年度投标保证金的施工企业,凭漳州市工程项目交易中心开具的“漳州市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书”可参与本项目的投标,投标时不再需要按单项工程交存投标保证金。投标须知40.3条款:“若中标人有以下情形的,招标人将上报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导致招标人重新招标的,应当向招标人赔偿本次招标和重新招标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及工期延误等损失(赔偿金额至少为其中标价与招标人重新授予合同的中标候选人的合同价的差额),情形如下:‘(1)中标结果公示后,中标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含中标人在代理单位通知后无故不领取中标通知书或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等情况的)’”。招标公告发布后,被告及其他投标人参与了工程项目投标,被告按招标公告要求提供了“漳州市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书”。2017年5月16日,原告招标项目工程开标,被告经评标委员会评标后确定为第一中标人,投标报价为2060.5185万元;“福建欣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第二中标人,投标报价2061.2018万元。2017年6月19日,被告向招标代理机构广州海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原投标项目经理去非洲,没办法到现场去施工”为由申请“放弃中标”。2017年6月26日,漳州招标采购网重新公示中标候选人,第一中标人为福建欣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根据《招标文件》,被告的行为属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因此应按《招标文件》约定条款承担相应责任,原告应没收被告投标保证金295000元,因被告以漳州市工程项目交易中心开具的“漳州市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书”参与投标,故该款项被告应予支付。被告还应赔偿原告工期延误41000元及重新授予合同中标候选人的合同价的差额损失费用6833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前述款项,但被告至今未付。
和雄建设公司辩称,一、原告错误理解和适用《招标文件》的规定,分不清“中标候选人”和“中标人”的不同,其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驳回。1、答辩人在2017年5月16日开标时,是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还没有被确定为“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和“中标人”是招投标活动中不同阶段的不同身份,在本案的《《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证据材料中都已明确“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的不同。2、2017年6月19日,答辩人出具《申请书》申请放弃“第一中标候选人”,并不是放弃“中标人”身份;而且当时只是在《中标候选人公示》阶段,还没有确定“中标人”进行《中标结果公示》,根本不属于原告起诉状所引用的《投标须知》40.3条款(1)“中标结果公示后,中标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的情形。3、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七十二条均是规定中标人放弃中标应承担被没收投标保证金(?https:?/??/?baike.so.com?/?doc?/?4788195-5004213.html"\t"_blank?)及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而非中标候选人。二、答辩人放弃中标候选人的前因后果。本案的项目在2017年5月16日开标,2017年5月17日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第一中标候选人是答辩人,第二中标候选人是福建欣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后,第二中标候选人福建欣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便向原告及有关单位投诉答辩人,理由是答辩人提供的项目技术负责人李芳的社保造假且无注册执业证书证明。随后,答辩人发现福建欣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参加投标时提供的《营业执照》(2015年12月11日)因其公司在2016年8月2日申请经营范围变更,已经注销2015年12月11日的旧《营业执照》领取新《营业执照》,不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资格审查不应通过,应按废标处理,因此答辩人也向原告及有关部门投诉福建欣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于福建欣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答辩人的投诉,原告一直迟迟未作答复和处理,也迟迟未发布答辩人中标的《中标结果公示》,未向答辩人发出《中标通知书》。随后,原告及相关部门反而多次反复做答辩人的工作,要求答辩人放弃中标候选人身份,答辩人考虑工程能尽快动工以免进一步被延误,顾全大局,最终按照原告的要求,在2017年6月19日,以答辩人出具《申请书》申请放弃“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的方式退出投标。随后,原告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福建欣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中标人。因此,原告诉讼请求中所谓的工期延误和重新确定中标人的差额损失,完全是原告和第二中标候选人福建欣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造成的,与答辩人没有任何因果关系,答辩人的行为反而有效地减少了损失扩大。综上事实和理由,在情理上,答辩人放弃中标候选人是应原告要求的顾全大局的表现,应当褒奖;在法律上,答辩人放弃中标候选人不违反法律,不违反《招标文件》的规定。现原告却提出答辩人“属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主张答辩人应支付投标保证金和赔偿工期延误、差价损失,显然是严重错误理解和适用《招标文件》规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鉴此,答辩人特请求贵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20日,万利达产业集群公司因南靖高新园利达路市政道路提升改造工程建设需要,委托广州海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招标代理单位)在漳州市工程项目交易网和南靖县行政服务中心网等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载明“南靖高新园利达路市政道路提升改造工程”主要改造利达路1269.817M水泥路面为沥青路路面。本项目预算审核价为24606121.92元,预算审核价下调3%作为最高控制价,即23916955.13元,工期150天。要求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295000元。己缴交年度投标保证金的施工企业,凭漳州市工程项目交易中心开具的“漳州市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书”可参与本项目的投标,投标时不再需要按单项工程交存投标保证金。南靖高新园利达路市政道路提升改造工程投标须知40.3条款第3项载明:“若中标人有以下情形的,招标人将上报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导致招标人重新招标的,应当向招标人赔偿本次招标和重新招标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及工期延误等损失(赔偿金额至少为其中标价与招标人重新授予合同的中标候选人的合同价的差额),情形如下:‘(1)中标结果公示后,中标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含中标人在代理单位通知后无故不领取中标通知书或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等情况的)’”。招标公告发布后,和雄建设公司及其他投标人参与了工程项目投标,和雄建设公司按招标公告要求提供了“漳州市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书”。2017年5月16日,南靖高新园利达路市政道路提升改造工程开标,经评标委员会评标,和雄建设公司被确定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报价为2060.5185万元;“福建欣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第二中标候选人,投标报价2061.2018万元。2017年5月17日,万利达产业集群公司以和雄建设公司作为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期至2017年5月20日止,2017年6月19日,和雄建设公司向招标代理机构广州海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原投标项目经理去非洲,没办法到现场去施工”为由申请放弃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2017年6月23日,万利达产业集群公司以评标委员会评标的第二中标人福建欣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中标候选人在漳州招标采购网重新进行公示,公示期至2017年6月26日届满后,2017年6月28日,万利达产业集群公司以福建欣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中标人进行中标结果公示,最终福建欣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2061.2018万元的价格中标南靖高新园利达路市政道路提升改造工程项目。
上述认定的事实,有原告万利达产业集群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招标文件、中标候选人公示、申请书、中标候选人重新公示、中标结果公示、中标确认书,被告和雄建设公司提供的招标文件节录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南靖高新园利达路市政道路提升改造工程招标文件中投标须知40.3条款第3项约定的没收保证金、赔偿损失的情形是:中标结果公示后,中标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根据万利达产业集群公司提供的中标候选人公示、申请书(和雄建设公司放弃第一中标人申请书)、中标候选人重新公示、中标结果公示、中标确认书等证据可以认定,和雄建设公司放弃的是第一中标候选人的资格,而非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和中标人是投标过程中的两个不同阶段,性质不同,法律后果也不同。本案中,中标结果公示和中标确认书两份证据认定的中标人均为福建欣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而不是和雄建设公司,和雄建设公司放弃第一中标候选人的资格不属于投标须知40.3条款第3项约定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根据该规定,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投标人才能成为中标人。本案中万利达产业集群公司并没有向和雄建设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故和雄建设公司只是中标候选人,而不是中标人。综上,万利达产业集群公司请求和雄建设公司支付保证金295000元及利息、延误工期赔偿款41000元、重新授予合同中标候选人合同价的差额损失费用6833元等三项诉讼请求,既没有事实和合同根据,也没有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南靖万利达产业集群建设项目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443元,减半收取计3221.5元,由南靖万利达产业集群建设项目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少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卢琳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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