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闽0628民初102号
原告:福建明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585329468E。
法定代表人:徐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毅鹰,福建建达(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和县惠润移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和县(平和科技产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8066586112J。
法定代表人:游秋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平,福建华闽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明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裕公司)与被告平和县惠润移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润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明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毅鹰、被告惠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明裕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惠润公司按2015年8月13日签订的《平和县移民创业园1-3#厂房补充协议书(人工费调整)》(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书》)的约定履行,并按闽建筑函〔2013〕92号《关于调整建设工程人工预算单价的通知》(以下简称〔2013〕92号《通知》)执行调整核增本案工程人工费(人工费价差)668145.61元支付明裕公司,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017年3月9日,明裕公司增加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惠润公司支付人工费价差668145.6元应缴纳的建筑安装工程税(税率3.413%)22800元。事实和理由:本案惠润公司发包的平和县移民创业园一期工程1-3#厂房项目,于2014年1月2日据招标文件规定于15:00时前各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保文件,于2014年1月2日投标截止时间后由平和县建设工程项目交易中心在平和县行政服务中心公布投标人名单,进行现场开标确定明裕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并于2014年1月10日向明裕公司发出载明日期2014年1月6日《中标通知书》。由于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13年12月30日以〔2013〕92号《通知》规定:“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反映建筑市场人工价格水平,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经会省发改委、财政厅同意,现将我省人工预算单价调整如下‘人工预算单价土石方、拆除、搬运工程用工59元/工日;建筑装饰工程用工100元/工日;其他工程用工81元/工日;本次调整的人工预算单价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据此,根据〔2013〕92号《通知》规定,明裕公司中标的本案建设工程属于〔2013〕92号《通知》人工费调整范围,且根据闽建筑〔2009〕18号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通知(以下简称闽建筑18号)第5条的“人工费按我厅发布的施工期人工预算单价计算,不纳入风险承包范围”等规定,故明裕公司与惠润公司在签订施工合同前,双方就政策性调整人工费幅度、工程承包风险范围、工程质量保修金等事宜展开多次协商,至2014年2月份上旬,在市移民局协调下,双方同意先按招标合同范本签订施工合同,由业主去建设管理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并开工,关于人工费调整及5%工程质量保修金问题,双方同意并约定,待工程竣工结算前再另订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就此,明裕公司与惠润公司双方于2015年8月13日经咨询建设及相关部门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条例等相关规定,在平和县移民局会议室签订了《补充协议书》,该《补充协议书》载明:“一、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人工预算单价的通知》(闽建筑函〔2013〕92号):‘……现将现将我省人工预算单价调整如下‘人工预算单价土石方、拆除、搬运工程用工59元/工日;建筑装饰工程用工100元/工日;其他工程用工81元/工日;本次调整的人工预算单价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和《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第二十条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应当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发包方、招标代理机构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者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的政策解读‘人工费按省住建厅发布的施工期人工预算单价计算,不纳入风险承包范围。’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建设部门以中标通知书发出时间为节点的做法,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按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闽建筑函〔2013〕92号文件执行调整人工费。二、预留10%的工程质量保修金是我县小项目传统做法,与现行国家有关规定不符,经协商,同意按工程竣工结算总价预留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本协议于2015年8月13日在平和县移民局会议室签订,自双方签字、盖章生效。本协议签订后,即成为《平和县移民创业园(一期)1-3#厂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等条款。
明裕公司施工的本案工程已经于2015年6月竣工,于2015年8月20日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工程档案资料已按规定归档。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已进入竣工结算审核阶段,明裕公司已将2015年11月6日编制的工程《结算总价》和完整的结算资料提交给惠润公司,惠润公司已盖章确认2014年人工价差调整668145.61元。由于本案工程审核单位福州精正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2016年8月9日《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意见通知书》,对明裕公司和惠润公司送审工程《结算总价》中的2014年人工价差调整给予核减668145.61元。就此,明裕公司在《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意见通知书》规定的15天期限内在该《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意见通知书》中提出“对本通知书关于2014年人工价差核减668145.61元,我方保留异议意见,另行依法解决”的书面异议,惠润公司盖章同意就此另行依法解决。据此,惠润公司承担按《补充协议书》和闽建筑函〔2013〕92号《通知》执行调整核增本案工程人工费(人工费价差)668145.61元及应缴纳的建筑安装工程税(税率3.413%)22800元的经济责任。
惠润公司辩称,明裕公司与惠润公司就本建设工程于2015年8月13日签订了《补充协议书》,据《补充协议书》载明:明裕公司于2015年8月6日向惠润公司提交了“关于对平和县移民创业园1-3#厂房施工合同人工费调整的要求”。要求调整依据:一是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人工预算单价的通知》(闽建筑函〔2013〕92号);二是《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第二十条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应当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发包方、招标代理机构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者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三是《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之四第(六)条“根据《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通知》(闽建筑〔2009〕18号)规定,工程建设施工发包应遵循风险分担、合理分摊的原则,采用固定价格合同的,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应当按新规范明确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风险承包幅度,……;人工费按省住建厅发布的施工期人工预算单价计算,不纳入风险承包范围。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等规定。据闽建筑函〔2013〕92号规定“本次调整的人工预算单价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并按我省现行费用定额规定取费。2013年12月31日(含31日,下同)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的工程,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本案工程于2013年12月8日网上发出招标公告,于2014年1月2日15:00时前各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于2014年1月2日投标截止时间后开标,2014年1月6日发出《中标通知书》,2014年2月12日签订施工合同。由于本案工程于2013年12月8日网上发布招标公告属于2013年12月31日以前,而开标、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施工合同、施工期都是在2014年1月1日之后。为此,就本案政策性人工费调整相关事宜,明裕公司决定向县建设主管部门咨询,通过咨询,县建设主管部门认为应以发出《中标通知书》时间为节点,政策性人工费调整不纳入风险承包范围,2014年1月1日之后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工程,按规定进行人工费调整。就此,根据上述有关规定,经惠润公司研究决定,于2015年8月13日与明裕公司签订了本案《补充协议书》,该《补充协议书》载明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按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闽建筑函〔2013〕92号文件执行调整人工费……本协议签订后,即成为《平和县移民创业园(一期)1-3#厂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等条款。
本案工程于2014年3月24日开工,于2015年6月12日竣工,于2015年8月19日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工程档案资料已按规定归档。工程进入竣工结算审核,由于本案工程列入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本案工程的结算审核由惠润公司按有关规定报送平和县财政局,由平和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委托福州精正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审核。就结算审核的相关事宜,明裕公司与审核机构多次对审核进行了意见的反馈和回复,2016年3月14日审核机构以依据闽建筑函〔2013〕92号文中,注明2013年12月31日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的工程,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而招标文件规定风险范围含“因市场变化、政策性调整导致人工、材料、机械等成本要素价格的变化”,因此不予调整。2016年8月9日福州精正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意见通知书》,对明裕公司和惠润公司送审工程《结算总价》中的2014年人工价差调整给予核减668145.61元,明裕公司对该《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意见通知书》签署了“对本通知书关于2014年人工价差核减668145.61元,我方保留异议意见,另行依法解决”并盖章,惠润公司盖章是履行报送工程结算审核程序所需。就此,平和县财政局以2016年8月19日《平和县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核结论书》(平财投审〔2016〕329号),以审后造价13478662.28元,核减1721214.89元。其中,将人工费调整核减668145.61元。惠润公司已于2016年9月14日全额付清审核后造价的工程款13478662.28元。由于本案人工费调整668145.61元及应缴纳的建筑安装工程税(税率3.413%)22800元的经济责任属审核核减的范围,故惠润公司不能支付。
明裕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1.2014年1月6日《中标通知书》、2.2013年12月30日闽建筑函〔2013〕92号《关于调整建设工程人工预算单价的通知》、3.闽建筑{2009}18号文、4.《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政策解读、5.2015年8月13日《平和县移民创业园1-3#厂房补充协议书(人工费调整)》、6.2015年8月19日《后期扶持工程竣工验收意见》、2015年11月6日编制的工程《结算总价》、7.2016年8月9日《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意见通知书》、8.《平和县移民创业园一期工程1-3#厂房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日程安排》、9.《合同协议书》、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式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如何认定财政评审中心出具的审核结论问题》的答复、11.《建筑安装工程税的税率3.413%》,惠润公司对这些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惠润公司围绕答辩意见提交了证据:1.2016年1月11日福精正建价平审字(2015):0051《平和县移民创业园一期工程1-3#厂房项目结算审核报告(初审)》、2.2016年2月2日《关于平和县移民创业园一期工程1-3#厂房项目结算审核报告的反馈回复(二)》、3.①2016年3月14日《关于平和县移民创业园一期工程1-3#厂房项目结算审核报告的反馈回复(三)》、②平和县移民创业园一期工程1-3#厂房项目结算审核报告、4.2016年8月19日平财投审{2016}329号《平和县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核结论书》,明裕公司除对2016年8月19日平财投审{2016}329号《平和县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核结论书》提出未收到外,但未对惠润公司提交的证据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1月27日,惠润公司将平和县移民创业园一期工程1-3#厂房工程建设项目委托厦门天和项目管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进行招标。同年12月8日,厦门天和项目管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在福建招标与采购网、漳州招标与采购网、漳州市工程项目交易中心网、平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发布平和县移民创业园一期工程1-3#厂房项目招标公告:工程建设规模总投资约17969000元,本次招标预算审核价为13796710.59元;招标范围和内容:标准厂房3幢,总建筑面积12498㎡;总工期319个日历天;建设资金为业主自筹;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为2014年1月2日15时00分,提交地点为平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和县小溪镇河滨南路)。同年12月9日上午8:30时—12月13日下午5:00时接受投标人用已激活并审核通过的CA登陆到漳州市工程项目交易中心网站进行报名及招标文件的下载。《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内容:……第2节投标须知:投标须知内容见《通用本》投标须知内容修改表17.11、“本招标工程实行投标风险包干制。投标人应当根据自己的实力、施工经验、现场周边环境及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参照有关工程预算定额消耗量标准、费用标准或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实际价格进行投标报价;并充分考虑投标风险和预测施工期间的所有风险因素引发的费用支出,一并计入投标总报价中,在合同执行期间其合同价格不予调整。①因市场变化、政策性调整导致人工、材料、机械等成本要素价格的变化;……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由承包人自行确定。已包含在投标价中。对风险范围内的工程造价包干,施工过程和竣工结算时不再调整包干造价。”2014年1月2日,据招标文件规定于15:00时前各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保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后,由评标委员会在平和县行政服务中心公布投标人名单,并现场开标确定明裕公司以中标价12284591.11元为第一中标候选人;2014年1月6日,惠润公司和厦门天和项目管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签署《中标通知书》,2014年1月10日明裕公司收到《中标通知书》,中标价为12284591.11元。
2014年2月12日,惠润公司与明裕公司签订了平和县移民创业园一期工程1-3#厂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平和县移民创业园一期工程1-3#厂房,工程地点在平和县山格镇平寨村(平和科技产业园内),资金来源为库区移民后扶资金,工程内容及承包范围为标准厂房3幢,总建筑面积12498㎡,合同工期为319个日历天,签约合同价12284591.11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为379579.71元;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总价加风险系数包干合同方式;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1.1第二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1.1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加风险系数包干方式确定。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包含……人工费等……风险费用计算方法:投标人应当考虑上述投标风险因素,根据各自实力、施工经验、现场周边环境以及招标文件的要求,参照有关工程预算定额消耗量标准及费用标准,或依据企业定额、市场价格,自主确定风险包干系数,进行综合报价。投标人对风险范围内的工程造价包干,施工过程和竣工结算时不再调整包干造价。2015年8月13日,明裕公司与惠润公司双方经咨询建设及相关部门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条例等相关规定,在平和县移民局会议室签订了《补充协议书》,该《补充协议书》载明:“一、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人工预算单价的通知》(闽建筑函〔2013〕92号):‘……现将我省人工预算单价调整如下‘人工预算单价土石方、拆除、搬运工程用工59元/工日;建筑装饰工程用工100元/工日;其他工程用工81元/工日;本次调整的人工预算单价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和《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第二十条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应当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发包方、招标代理机构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者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的政策解读‘人工费按省住建厅发布的施工期人工预算单价计算,不纳入风险承包范围。’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建设部门以中标通知书发出时间为节点的做法,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按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闽建筑函〔2013〕92号文件执行调整人工费。二、预留10%的工程质量保修金是我县小项目传统做法,与现行国家有关规定不符,经协商,同意按工程竣工结算总价预留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本协议于2015年8月13日在平和县移民局会议室签订,自双方签字、盖章生效。本协议签订后,即成为《平和县移民创业园(一期)1-3#厂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等条款。
本案工程于2014年3月28日开工,于2015年6月12日竣工,2015年8月19日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工程档案资料已按规定归档。工程进入竣工结算审核,因本案工程列入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工程的结算审核由惠润公司按有关规定报送平和县财政局,由平和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委托福州精正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审核。2016年1月11日,福州精正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福精正建价平审字(2015):0051《平和县移民创业园一期工程1-3#厂房项目结算审核报告(初审)》;2016年2月2日,平和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公司对惠润公司提出的评审报告工程费核减部分情况作出《关于平和县移民创业园一期工程1-3#厂房项目结算审核报告的反馈回复(二)》,其中对“2014人工价差调整应予以增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性人工费调整不纳入风险承包范围,经向平和县建设主管部门咨询回复:2014年1月1号以后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工程项目可按政策性文件调整人工费,祥闽建筑函〔2013〕92号文及‘平和县移民创业园一期工程1-3#厂房补充协议书(人工费调整)’。回复: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政策性调整属风险范围,不予调整。”2016年3月14日,平和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公司对惠润公司提出人工费问题作出《关于平和县移民创业园一期工程1-3#厂房项目结算审核报告的反馈回复(三)》:“依据闽建筑函〔2013〕92号文中,注明2013年12月31日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的工程,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而招标文件规定风险范围含‘因市场变化、政策性调整导致人工、材料、机械等成本要素价格的变化’,因此不予调整。”2016年8月9日,福州精正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福精正建价平审字(2015):0051《平和县移民创业园一期工程1-3#厂房项目结算审核报告》,审核结论:本项目送审工程造价15199877.17元,审定工程造价13478662.28元,核减投资2039932.89元,核增投资318718元,净核减1721214.89元,净核减率11.32%,中标价12284591.11元。并抄送给惠润公司和明裕公司,明裕公司在《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意见通知书》签署了“对本通知书关于2014年人工价差核减668145.61元,我方保留异议意见,另行依法解决”并盖章确认;惠润公司盖章确认。2016年8月18日,平和县财政局作出平财投审〔2016〕329号《平和县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核结论书》:送审造价:15199877.17元,核减数:1721214.89元,审后造价:13478662.28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平和县移民创业园一期工程1-3#厂房工程建设项目是否适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13年12月30日以闽建筑函〔2013〕92号《关于调整建设工程人工预算单价的通知》?
明裕公司认为,明裕公司与惠润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书(人工费调整)》是合法有效的。人工费需调整的依据:一是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人工预算单价的通知》(闽建筑函〔2013〕92号)“本次调整的人工预算单价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二是《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第二十条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应当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发包方、招标代理机构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者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三是《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之四第(六)条“根据《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通知》(闽建筑〔2009〕18号)规定,工程建设施工发包应遵循风险分担、合理分摊的原则,采用固定价格合同的,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应当按新规范明确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风险承包幅度,……;人工费按省住建厅发布的施工期人工预算单价计算,不纳入风险承包范围。”本工程系2014年1月2日投标,2014年1月6日,签署《中标通知书》,2014年1月10日明裕公司收到《中标通知书》,2014年2月12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此,应该根据闽建筑函〔2013〕92号规定予以调整人工费。
惠润公司认为,本案工程于2013年12月8日网上发出招标公告,于2014年1月2日15:00时前各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于2014年1月2日投标截止时间后开标,2014年1月6日发出《中标通知书》,2014年2月12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5年8月13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书》,该《补充协议书》载明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按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闽建筑函〔2013〕92号文件执行调整人工费……”等条款,均系说明2013年12月31日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的工程,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而本案工程于2013年12月8日网上发布招标公告属于2013年12月31日以前,招标文件规定风险范围含“因市场变化、政策性调整导致人工、材料、机械等成本要素价格的变化”,根据闽建筑函〔2013〕92号规定“本次调整的人工预算单价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并按我省现行费用定额规定取费。2013年12月31日(含31日,下同)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的工程,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因此,本工程的人工费不应予以调整。
本院认为,根据平和县移民创业园一期工程1-3#厂房项目招标公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均约定“人工费属风险包干制,对风险范围内的工程造价包干,施工过程和竣工结算时不再调整包干造价。”而明裕公司所提出的调整人工费的依据:《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第二十条、《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之四第(六)条,均属于政府指导范畴,是任意性规范而非强制性规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而本案工程招标文件也是2013年12月31日以前就已发出,不能适用闽建筑函〔2013〕92号通知调整人工费的标准予以调整,故明裕公司提出的应该依据闽建筑函〔2013〕92号通知调整人工费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明裕公司与惠润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均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虽然明裕公司和惠润公司在《补充协议书》中约定“同意按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闽建筑函〔2013〕92号文件执行调整人工费”,而〔2013〕92号《通知》明确载明“本次调整的人工预算单价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并按我省现行费用定额规定取费。2013年12月31日(含31日,下同)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的工程,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本案工程的招标文件于2013年12月9日就在网上发出,明裕公司在参与投标前就应知道“人工费属风险包干范围”,依据招标文件与明裕公司与惠润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本案工程的人工费属风险包干,不能予以调整;故明裕公司请求1.判令惠润公司按2015年8月13日签订的《平和县移民创业园1-3#厂房补充协议书(人工费调整)》的约定履行,并按闽建筑函〔2013〕92号《通知》执行调整核增本案工程人工费(人工费价差)668145.61元支付明裕公司,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请求依法判令惠润公司支付人工费价差668145.6元应缴纳的建筑安装工程税(税率3.413%)22800元,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福建明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710元,由福建明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林荣杰
人民陪审员 黄文亮
人民陪审员 叶水田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丽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