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602民初881号
原告:***,女,197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被告:***,男,195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被告:***,男,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被告:吴高日,男,194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被告:***,女,198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被告:***,女,195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被告:**,男,196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被告:**,女,195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被告:***,女,197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被告:欧阳高等,男,195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被告:***,女,196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被告:***,男,198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上述十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上述十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明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新村17幢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585329468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吴高日、***、***、**、**、***、欧阳高等、***、***、福建明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等十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福建明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排除十三被告对漳州市芗城区××花园小区××幢增设电梯的妨害;2、判令十三被告恢复原告防盗网和雨披的原状,并赔偿因施工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暂计5万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十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是漳州市芗城区金冠花园11幢301室的业主,因为做生意的原因有一段时间出门。2020年11月23日,原告突然收到一份《告知函》,得知十三个被告私自协商决定对11幢楼房加装电梯,且已经在施工中。且十三被告在原告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拆除了原告房屋的防盗网和雨披。最重要的是,十三被告的施工行为将会严重影响原告的通风和采光,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判如所请。
***、***、***、吴高日、***、***、**、**、***、欧阳高等、***、***辩称,一、原告诉称,答辩人私自协商决定对金冠花园X幢楼房加装电梯,与事实不符。金冠花园X幢一单元共有16户业主,2020年6月,经该单元全体业主协商,14户业主同意在本单元楼房加装电梯。根据《漳州市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的规定,答辩人将同意增设电梯签名意见表(该意见表上有同意加装的业主签名及对应房号的建筑面积)、设计方案图等材料在小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公示期满后,答辩人向规划部门申请加装电梯,经规划部门联合住建局、消防等相关职能部门对现场进行踏勘审查,漳州市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7月23日向答辩人出具《漳州市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划意见书》,同意答辩人对本单元住宅加装电梯。本案加装电梯的申请人数超过总业主数的三分之二,申请人建筑面积也超过全部住户建筑面积三分之二,并按程序进行公示,符合物权规定,也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答辩人在取得审批后对本单元住宅加装电梯的行为合法和法规,并非是私自协商进行加装。二、原告诉称,答辩人在其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拆除其房屋的防盗网和雨披,与事实不符。答辩人取得增设电梯的审批后,将增设电梯工程发包给福建明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施工。经施工单位陈述,因原告房屋的防盗网和雨披安装过高,明裕公司为了施工的需要,拆除部分防盗网和雨披。原告的防盗网和雨披并非是答辩人拆除,拆除行为与答辩人无关。三、原告诉称,增设电梯将严重影响原告的通风和采光,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金冠花园X幢一单元的格局是中间楼梯,楼梯左右各一户,该单元电梯安装在住宅北面,正对着楼梯近两米处,也就是在原告房屋的西北面,增设电梯并未对原告房屋的通风采光造成不利影响,且加建行为已通过规划和建设部门的行政许可,更加证实了该加建的合理性,不会对原告房屋的通风采光造成不利影响。四、原告要求答辩人赔偿其损失5万元,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原告房屋的防盗网和雨披并非答辩人所拆除,不应由答辩人进行赔偿。2、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主张损失5万元,应对该损失承担举证责任,但从原告的证据上看,原告并未举证予以证明,其主***不应予以支持。综上所述,该单元住户大多是老年人,加装电梯有利于解决人口老龄化、居家养老等社会问题,有利于提高老年人晚年生活质量。答辩人在加建电梯过程中依法依规,并不存在过错,加建后的电梯亦未给原告房屋的通风采光等造成不利影响,原告要求答辩人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法庭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且我方认为答辩人并没有对增设电梯有妨害的行为,而是原告对增设的电梯有妨害的行为。
福建明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一、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1、本案原告对案涉增设电梯工程已超过疑义期限。2020年4月30日,芗城区金冠花园X幢一单元欧阳高等等14户业主因芗城区金冠花园X幢一单元增设电梯特委托漳州富奥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代为申办上述增设电梯工程行政审批及建设等一切事宜。2020年6月10日,漳州富奥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向漳州市公证处申请对增设电梯有关事项的公示情况进行保全证据。该公证书公证的公示材料包括,2020年6月10日的《公告》,公告内容:为方便居民生活,根据《漳州市城市居民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漳建房[2017]105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漳州市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通知》(漳建房[2018]19号)及业主要求,遵循“业主自愿、公开透明、充分协商”的原则和“自愿集资、谁出资、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坐落于芗城区金冠花园X幢一单元拟增设电梯一部,经本梯号房屋专有部分占有本梯号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特向本梯号业主及利害关系人公告,如有疑义,请自2020年6月10日起7个工作日内到漳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市住建局窗口登记。本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即自2020年6月10日起至2020年6月19日止。2、本案案涉增设电梯的工程施工程序合法。2020年7月23日,本案案涉增设电梯的工程已经过漳州市自然资源局审查通过。2020年8月10日,发包人芗城区金冠花园X幢一单元增设电梯业主(以欧阳高等为代表)与承包人福建明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工程质量保修书》。施工合同约定: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芗城区金冠花园X幢一单元增设电梯工程。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0年8月15日,计划竣工日期:2021年1月11日,工期总日历天数。3、本案案涉增设电梯的工程施工符合法律规定。2020年8月26日,案涉工程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该证写明建设单位为芗城区金冠花园X幢一单元欧阳高等等14户同意申请增设电梯业主。利害关系人如对涉及增设电梯的规划用地、日照通风采光、位置布局合理性等方案设计有异议,均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解释。总之,原告诉请排除对案涉增设电梯的妨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庭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二、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即便原告有证据证明其损失的具体金额,应由欧阳高等等被告承担,与答辩人无关。本案答辩人承包案涉增设电梯工程,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2.发包人2.2.2提供施工条件的约定,案涉工程的发包人应提供施工条件和打印日期为2020年11月23日《告知函》,该函写明:我们将按施工图拆除你户客厅超出梁上部分的防盗网及雨披,并赔偿给你们拆除部分防盗网的损失。该告知函由金冠花园X幢一单元增设电梯全体业主签名确认。故原告即便有损失,其损失应由欧阳高等等被告承担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缺乏法律依据,法庭查明事实后应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因本案原告阻拦增设电梯工程施工致使案涉工程停工,答辩人保留追究窝工损失的权利。
经审理查明,对本案主要事实可作如下认定:
2020年4月30日,漳州市芗城区金冠花园X幢一单元欧阳高等等14户业主因芗城区金冠花园X幢一单元增设电梯特委托漳州富奥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代为申办上述增设电梯工程行政审批及建设等一切事宜。2020年6月10日,漳州富奥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向漳州市公证处申请对增设电梯有关事项的公示情况进行保全证据公证。2020年6月19日,漳州市公证处出具(2020)漳证民内字第7650号和(2020)漳证民内字第7651号公证书,分别对公示材料包括公告、委托书、既有住宅加建电梯所在梯号各层住户签字意见表、改造后总平面布置图、改造后一层平面图、改造后二层平面图、改造后三-四层平面图、改造后五-九层平面图、改造后屋面层平面图、改造后轴立面图复印件各一份的公示情况进行公证。其中2020年6月10日的《公告》,公告内容为:“为方便居民生活,根据《漳州市城市居民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漳建房[2017]105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漳州市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通知》(漳建房[2018]19号)及业主要求,遵循“业主自愿、公开透明、充分协商”的原则和“自愿集资、谁出资、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坐落于芗城区金冠花园11幢一单元拟增设电梯一部,经本梯号房屋专有部分占有本梯号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特向本梯号业主及利害关系人公告,如有疑义,请自2020年6月10日起7个工作日内到漳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市住建局窗口登记。本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即自2020年6月10日起至2020年6月19日止”。2020年7月23日,漳州市自然资源局出具一份《漳州市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划意见书》,记载(摘要):“金冠花园X幢一单元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设计方案,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经市行政服务中心组织有关部门现场联合踏勘,到场踏勘单位均书面同意加装电梯,综合各相关部门意见:同意,请按程序办理后续相关手续。涉及结构安全、消防安全、质量安全等相关专业技术问题由住建部门及审图机构负责审查。”2020年8月10日,发包人芗城区金冠花园X幢一单元增设电梯业主(以欧阳高等为代表)与承包人福建明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工程质量保修书》。施工合同约定: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芗城区金冠花园11幢一单元增设电梯工程;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0年8月15日,计划竣工日期:2021年1月11日,工期总日历天数150天等内容。2020年8月26日,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涉案工程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记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该证写明“利害关系人如对涉及增设电梯的规划用地、日照通风采光、位置布局合理性等方案设计有异议,均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解释”。涉案工程施工过程中,因施工需要,福建明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拆除金冠花园11幢301室的部分防盗网和雨披。另查明,***系芗城区金冠花园11幢301室房屋的所有权人,其不同意在该单元加装电梯。芗城区金冠花园X幢一单元共有18户业主。
综上所述,根据漳州市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记载,漳州市芗城区金冠花园11幢一单元增设电梯相关事项已经经过公示,且该单元加装电梯经相关行政部门审批后也已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原告***称签名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人数未达到《民法典》规定的四分之三,经查,经过公示的公告中签名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人数为14户,而该单元共有18户业主,即使根据现行《民法典》规定,面积和人数均已超过规定的四分之三比例。故原告要求被告停止在该单元加装电梯以及恢复防盗网和雨披的原状于法无据,应予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5万元,因原告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的数额,本院无法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瑱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