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629民初360号
原告:漳州市金地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华安县工业集中区长富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9782185643W。
法定代表人:詹汉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俊忠,男,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明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新村17栋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585329468E。
法定代表人:*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福建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福建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盛克红,男,***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原告漳州市金地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明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盛克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漳州市金地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6日以与福建明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对盛克红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漳州市金地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漳州市金地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对盛克红撤回起诉。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