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629民初1229号
原告:漳州市金地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华安县工业集中区。组织机构代码:78218564-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明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组织机构代码:58532946-8。
法定代表人*清,总经理。
被告:盛克红,男,197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原告漳州市金地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明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盛克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7日以双方通过庭外协商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漳州市金地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漳州市金地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漳州市金地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