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2民初20581号
原告:敦煌市天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商砼站,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敦煌市七里镇沙枣东梁发电站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同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兰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通渭路1号1604室。
法定代表人:陈奕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敦煌市天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商砼站诉被告甘肃兰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敦煌市天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商砼站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敦煌市天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商砼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85元,由原告敦煌市天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商砼站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