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982民初555号
原告:敦煌市红岩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敦煌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甘肃兰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陈奕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8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敦煌市。
被告:***,男,198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原告敦煌市红岩石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兰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原告敦煌市红岩石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敦煌市红岩石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敦煌市红岩石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52元,减半收取1776元,由敦煌市红岩石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梁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