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咸阳防腐保温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咸阳防腐保温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咸**执字第00032-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0月15日生,汉族,黑龙江讷河市同义镇庆宝村10组,身份证号:230222196810153754。
被执行人陕西咸阳防腐保温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渭阳西路35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陕西咸阳防腐保温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据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津滨劳仲案字(2013)第1014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4848元、经济补偿金24457.5元、2012年度防暑降温费424元、2012年度冬季采暖补贴335元、2012年度带薪休假工资2498.9元、2013年1月至3月带薪年休假工资499.8元,以上合计63063.2元。本院向被执行人陕西咸阳防腐保温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履行裁决义务,并支付案件执行费846元。被执行人陕西咸阳防腐保温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本院在被执行人陕西咸阳防腐保温有限公司账户中扣划了案件款64000元后,申请人*万和及被执行人陕西咸阳防腐保温有限公司在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函告本院退还被执行人陕西咸阳防腐保温有限公司,建议终结本案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津滨劳仲案字(2013)第10147号仲裁裁决书;(2013)咸**执字第00032号案件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江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