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525民监1号
原审原告:山东源腾石化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南阳四维石油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双河油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5月5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原审被告:中石化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至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9月23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原审被告: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陕西局,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原审原告山东源腾石化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南阳四维石油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中石化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陕西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作出(2023)陕0525民初323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裁定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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