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第五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源腾石化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阳四维石油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525民再1号 原审原告:山东源腾石化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南阳四维石油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双河油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5月5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原审被告:中石化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至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9月23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原审被告: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陕西局,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原审原告山东源腾石化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南阳四维石油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中石化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陕西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作出(2023)陕0525民初323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23年5月29日作出(2023)陕0525民监1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故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院作出(2023)陕0525民初323号民事裁定有误。 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2023)陕0525民初323号民事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