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2071财保15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石化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中山七路73-83号首层至十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10217765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禄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中泽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新区和耀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18129930Q。
法定代表人:***。
广东中泽重工有限公司中石化第五建设有限公司解除保全申请人中石化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3日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相当于92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4月3日将保全申请材料、财产保全提请函等提交本院,本院受理后于2023年4月10日作出民事裁定,对广东中泽重工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92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3年3月13日向广州仲裁委员会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保全措施。2023年5月23日,广州仲裁委员会将解除财产保全提请函等材料提交本院。
中石化第五建设有限公司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3)粤2071财保157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广东中泽重工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920000元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