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甘0104执8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甘肃**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化工街188-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石化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中山七路73-83号首层至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甘肃**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中石化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20日作出的(2022)甘01民终43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中石化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甘肃**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车辆租赁费及人员工资合计60.46万元及利息(以60.46万元为基数,按LPR标准计算自2017年11月21日至上述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一审案件受理费9846元,由中石化第五建设有限公司负担。甘肃**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105元,由中石化第五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中石化第五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义务,权利人甘肃**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甘肃**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甘01民终435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