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衢州市柯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7-10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衢柯行初字第23号
原告***,农民。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青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青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衢州市柯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衢州市区上街62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衢州市柯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中石化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中山7路73—83号首层至16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不服被告衢州市柯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一案,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10月16日受理后,因中石化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与本案的处理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追加其为第三人参加本案的诉讼。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与第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中石化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红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