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第五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阳四维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中石化河南油建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525民初350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汉族,1974年7月7日出生,住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南阳四维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张店镇油田中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8663420356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石化河南油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67号佳田国际广场B座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869951259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石化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中山七路73-83号首层至十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10217765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南阳四维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中石化河南油建工程有限公司、中石化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南阳四维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期间,被告南阳四维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同时于2023年3月15日对原告***提出反诉。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于2023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南阳四维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被告南阳四维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反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准许南阳四维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回对原告***的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4956元,减半收取27478元,由原告***负担,反诉费17389元由被告南阳四维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