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甘0321执15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石化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中山七路73-83号首层至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甘肃丰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河西堡镇化工循环经济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年,男,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中石化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丰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永昌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21日作出的(2023)甘0321民初2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石化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7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石化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4日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甘0321执150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