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八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

中化学交通建设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222执恢73号 申请执行人:中化学交通建设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经十东路16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614075373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铁十八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迎龙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77186241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中化学交通建设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君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222民初35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036813.62元(包含工程款3016021.12元及案件受理费20792.5元),支付违约金150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4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3186813.62元,执行费3426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经本院与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核实,中铁十八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还剩违约金150000元及受理费20792.5元未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余工程款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 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三次以上的查控。经查,被执行人中铁十八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理财型保险、无银行存款、银行账户已被其他法院冻结,本院轮候冻结。中铁十八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坐落于北碚区蔡家岗镇凤栖路6号2幢(不动产权证书号:107房地证2013字第15656号)已被其他法院查封。中铁十八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渝A789**、渝AS9K**、渝AUF7**、渝A96M**、渝A026**的车辆,本院已委托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查封。 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中铁十八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并将该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中铁十八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并将该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5年4月14日与申请执行人中化学交通建设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电话终本约谈,向其告知了上述执行情况,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 供执行财产或有财产无法处置,且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相关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 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