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3民初879号
原告:重庆市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某十八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重庆市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某十八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5日受理并向原告重庆市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但原告重庆市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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