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791执1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武汉一冶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758177969C,住所地武汉市阳逻经济开发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菏泽德源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674532521L,住所地菏泽经济开发区洪泽路**。
法定代表人:袁烟喜。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菏泽德源化工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菏泽德源化工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6×××2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53951.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西磊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郑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