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7民初3573号
原告:***裕锦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建设三路1栋。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武汉一冶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阳逻开发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裕锦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一冶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立案。原告***裕锦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裕锦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裕锦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裕锦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丽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