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六局集团铁运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威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六局集团铁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40民初1504号
原告:重庆威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新华大道中段88号D幢1单元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305164858X。
法定代表人:李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重庆市彭水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铁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1633号广州民营科技园科盛路8号配套服务大楼5层A505-22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01169302777。
法定代表人:俞剑,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威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六局集团铁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威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尹华正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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