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六局集团铁运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盾基建材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铁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3民初10187号
原告:广州盾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龙美村龙美小学南1号昊信综合楼A栋309。
法定代表人:邓庆洪,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成,系浙江天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铁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1633号广州民营科技园科盛路8号配套服务大楼5层A505-226房。
法定代表人:俞剑。
原告广州盾基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铁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广州盾基建材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铁运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盾基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9元,由原告广州盾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蒋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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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泳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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