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六局集团铁运工程有限公司

***与中铁十六局集团铁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41民初2487号 原告:***,男,1986年11月22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现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秀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秀山县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铁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1633号广州民营科技园科盛路8号配套服务大楼5层A505-22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0116930277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铁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 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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