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240民初3683号
原告:重庆威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新华大道中段88号D幢1单元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305164858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彭水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铁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1633号广州民营科技园科盛路8号配套服务大楼5层A505-22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600116930277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讯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原告重庆威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铁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5日立案。原告重庆威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威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威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00.00元,由原告重庆威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