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油田华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新民申67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胜利油田华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59年2月10日出生,现住新疆轮台县。
再审申请人胜利油田华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巴音*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新28民终20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胜利油田华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胜利油田华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再审申请人胜利油田华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福生
审判员*长安
审判员黄竹玲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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