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2财保6号
申请人:胜利油田华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六路531号。
法定代表人:杜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瑞,山东友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忠,山东友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克拉玛依市明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胜利路83号。
法定代表人:刘同举,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胜利油田华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克拉玛依市明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经二路以西、纬六路以南的兴博家园住宅小区的价值2,000万元的未出售房产。申请人胜利油田华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提供了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胜利油田华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提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克拉玛依市明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开发位于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经二路以西、纬六路以南的兴博家园小区价值2,000万元的未出售房产,冻结期限为两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胜利油田华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审判长 陈远志
审判员 叶 楠
审判员 唐 杰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张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