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492财保36号
申请人:常州浦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横山桥村委农纲村。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被申请人:***,男,195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被申请人:常州市横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顺通路**。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常州嘉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印墅新村**/div>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常州浦安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市横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嘉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常州市祥荣机械有限公司以其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州浦安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市横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嘉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常州浦安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