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06民初33807号
原告:广州市云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软件路17号2栋8楼8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翀,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赢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建工路13、15号706。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云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赢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云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云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云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0元,减半收取计720元,由原告广州市云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