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根群、**与唐秦岭、济宁兴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14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任执字第1014号
申请执行人:岳根群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唐秦岭
被执行人:济宁兴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债务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的规定,裁定如下: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3)济中区民初字第76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辉
审判员***
审判员肖磊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褚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