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金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183常州金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安信颐和(常州)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402民初183号
原告:常州金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76405507L,住所地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古方新村28-丙-3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常州)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5939033946,住所地常州市光华路2-6号***和康复医院三楼。
法定代表人:巢书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常州金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和(常州)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杨峰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朱符一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