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金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史建国与常州金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何广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81民初1002号之一
原告:史建国,男,1970年5月29日,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剑波,江苏宏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金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古方新村28-丙-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76405507L。
法定代表人:薛渊。
被告:何广才,男,1967年7月3日生,汉族,盐城市人,户籍地址:盐城市滨海县,现住:溧阳市。
原告史建国诉被告常州金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何广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史建国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常州金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何广才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建国撤回对被告常州金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何广才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879元,减半收取4440元,财产保全费3220元,合计76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韦建军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芮彬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