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81民初1002号
申请人:史建国,男,1970年5月29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剑波,江苏宏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州金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古方新村28-丙-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76405507L。
法定代表人:薛渊。
被申请人:何广才,男,1967年7月3日生,汉族,盐城市人,住盐城市滨海县。
申请人史建国与被申请人常州金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何广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史建国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常州金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何广才的银行存款54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由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金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何广才的银行存款54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韦建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芮彬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