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同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同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15财保2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东方明浒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大桥新区红旗村星光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5720181188。
法定代表人:朱燕,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云平、余珍,湖北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武汉同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银莲路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74140335XL。
法定代表人:周益江。
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东某工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同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作出(2019)鄂0115财保2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同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东某工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请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东某工贸有限公司作为原保全裁定的申请人,现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武汉同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万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东方明浒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毛 慧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夏 勇
书 记 员  王雅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