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八分山新型建筑材料开发有限公司、武汉同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5民初7389号
原告:武汉八分山新型建筑材料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乌龙泉街土地堂社区西街3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总经理。
被告:武汉同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16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湘口街晨曦路28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中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大桥新区大花岭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八分山新型建筑材料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同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中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立案。原告武汉八分山新型建筑材料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八分山新型建筑材料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八分山新型建筑材料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14元,减半收取2207元,由原告武汉八分山新型建筑材料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汪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