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5民初4429号
原告:***嘉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胜利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上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上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同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16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嘉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同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嘉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嘉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嘉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76元,减半收取计2588元,由***嘉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天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