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同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中晟钢贸易有限公司、武汉同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5民初1650号之二 原告:湖北中晟钢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琴台钢材市场南区附4号-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瀛***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瀛***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同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16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中晟钢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同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因原告湖北中晟钢贸易有限公司起诉主体有误,现原告湖北中晟钢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中晟钢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中晟钢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3309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湖北中晟钢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明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