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嘉盛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毕军、南京嘉盛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公司、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16民初7716号
原告:***,女,1980年3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京市六合区葛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毕军,男,1971年5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告:南京嘉盛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铁心桥街道。
法定代表人:季学山,总总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无城镇中央花园商铺。
负责人:胡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词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词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兴隆大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毕军、南京嘉盛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公司、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1元,减半收取60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