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嘉盛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博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横梁分公司与被告南京嘉盛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16民初8366号之一
原告:南京博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横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555537055Q,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横梁街道方山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英杰,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京嘉盛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733173304J,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铁心桥街道。
法定代表人:季学山,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4年7月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原告南京博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横梁分公司与被告南京嘉盛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南京博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横梁分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博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横梁分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博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横梁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88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5208元,由原告南京博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横梁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琼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云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