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522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南京嘉盛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铁心桥街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铁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句容夏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句容市华阳镇人民路巨龙新天地商业广场01幢1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兴荣,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南京嘉盛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盛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句容夏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镇民终字第01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嘉盛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史留芳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林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