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嘉盛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嘉盛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南安市鸿源石材工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14民初6586号
原告:南京嘉盛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54733173304J,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铁心桥街道。
法定代表人:季学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铁军,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则羽,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省南安市鸿源石材工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156331981W,住所地南京市石井镇下房村。
法定代表人:王培元。
原告南京嘉盛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南安市鸿源石材工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南京嘉盛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嘉盛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嘉盛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嘉盛景观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丛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袁晓珺
书 记 员 张 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