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宏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宏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鸿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04民初1078号

原告:福建省宏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甘蔗街道昙石山西大道69号员工公寓32幢801-803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569263454D。

法定代表人:周承圣,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圣印,福建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齐安路772号鸿博光电园6#、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796148659。

法定代表人:尤玉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武,该公司员工。

原告福建省宏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宏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97.9元,减半收取计6048.95元,由原告福建省宏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兰幼清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潘彩虹

书记员韩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