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04民初1078号
原告:福建省宏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甘蔗街道昙石山西大道69号员工公寓32幢801-803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569263454D。
法定代表人:周承圣,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圣印,福建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齐安路772号鸿博光电园6#、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796148659。
法定代表人:尤玉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武,该公司员工。
原告福建省宏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宏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97.9元,减半收取计6048.95元,由原告福建省宏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兰幼清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潘彩虹
书记员韩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