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宏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东南保安守押有限公司、福建省宏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302民初5185号之一

申请人:福建东南保安守押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法定代表人:詹兴龙,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福建省宏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

法定代表人:周承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绍全、张盛海(特别代理),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福建省宏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福建东南保安守押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暨反诉原告福建东南保安守押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宏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49万元。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申请人福建省宏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49万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提出继续冻结的书面申请。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福建东南保安守押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韩 文

人民陪审员  陈美秀

人民陪审员  林清廉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林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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