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宏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宏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洁士保洁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802民初7414号
原告:***洁士保洁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莲花新村5号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255324833X4。
法定代表人:罗沣梅,总经理。
被告:丘林海,男,198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
被告:福建省宏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闽侯县甘蔗街道滨城大道69号闽商财富中心1#、2#2205、2206、2207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洁士保洁有限公司与丘林海、福建省宏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洁士保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洁士保洁有限公司在诉讼中以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已经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洁士保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2元,减半收取计446元,由***洁士保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庆  林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陈叙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