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宏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福建省宏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勇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3民终5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宏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甘蔗街道滨城大道69号闽商财富中心1#、2#楼22层2205、2206、22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569263454D。

法定代表人:周承圣。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原审被告:**,女,197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上诉人福建省宏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20)闽0302民初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福建省宏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福建省宏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12.5元,减半收取计256.25元,由福建省宏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伟凡

审判员  陈 凡

审判员  吴远征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陈慧芳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