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802民初5175号
原告:龙岩市华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道中甲路南山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59580755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省宏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甘蔗街道滨城大道69号闽商财富中心1#2#楼2205、2206、22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121569263454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龙岩市华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宏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6日立案。原告龙岩市华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龙岩市华峰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32元,减半收取计4616元,由龙岩市华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潘 莉 红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谢珊珊(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