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民初8971号
原告:长沙凯德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湘路98号和祥科技园第101号东向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5595228897。
法定代表人:李红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润松,湖南日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彬,湖南日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科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梦园小区郁秀居5幢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1835012X。
法定代表人:孟丽君,总经理。
原告长沙凯德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科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立案,原告长沙凯德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凯德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凯德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92元,减半收取为4746元,由原告长沙凯德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宗欣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王 媛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